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
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 人 黃偉祥
債 務 人 連長資訊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文立霆
債 務 人 陳和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萬捌仟伍佰
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