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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48號 債 權 人 新晶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所提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,支票之發票人係興和榮股份有限公 司並有大小章蓋章於上;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既發票人,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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