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48號
債 權 人 新晶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素珠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
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,支票之發票人係興和榮股份有限公
司並有大小章蓋章於上;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
公司既
非發票人,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