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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56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合益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政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伍元,及自支付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 M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 年01月止,共 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,535 元正,經催繳,未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M00000000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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