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
債 權 人 大觀水產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鍾宇
債 務 人 黃苡甄
一、債務人黃苡甄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陸萬伍仟
伍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
零壹萬零肆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