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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2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 債 權 人 大觀水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債 務 人 黃苡甄 一、債務人黃苡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陸萬伍仟   伍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   零壹萬零肆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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