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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債 權 人 新聚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盛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以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,並有記載債   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之   聲請狀正本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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