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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債 權 人 新聚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盛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;債權人之 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 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 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 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 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7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: 一、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。 二、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。 三、提出以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,並有記 載債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 址之聲請狀正本。 債權人已於105 年7 月14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 回其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 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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