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
債 權 人 新聚貿易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盛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玉霞
以上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;債權人之
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
項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
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
非僅指
聲請
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
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
求加以爭執而提出
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
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查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05年7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:
一、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
之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。
二、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。
三、提出以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,並有記
載債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
址之聲請狀
正本。
債權人已於105 年7 月14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,
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
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
回其聲請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
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