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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5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台日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翁 債 務 人 陳世翁 債 務 人 王宗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肆仟柒   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  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。 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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