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閔卿
債 務 人 新光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彰泰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貳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 年04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23,942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(二)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
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利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