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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5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新光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彰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貳 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    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 年04月止,共積    欠電信費新臺幣23,942元正,經催繳,未清償。 (二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   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利。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 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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