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9號
債 權 人 得豐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志銘
債 務 人 吳允在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元,及其中
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元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
元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伍仟元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陸萬元自
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及其中陸萬元自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
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