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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8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9號 債 權 人 得豐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銘 債 務 人 吳允在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元,及其中  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元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   元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壹萬伍仟元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陸萬元自   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及其中陸萬元自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 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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