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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40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0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債 務 人 金廣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   ㈠   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㈡   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債權人逾前開部分之請求駁回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,除債權人請就   就支票號碼HA0000000 號支票之債權逾提示日即退票日一零   五年五月三日前之利息部分因無票據法上之請求權應予駁回   外,其餘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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