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97號
債 權 人 吳鴻昆
債 務 人 添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宜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肆萬捌仟玖佰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