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84號
債 權 人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孟璋
債 務 人 昶圓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有清
債 務 人 黃麗君
一、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
佰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二、債務人黃麗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