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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78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 債 權 人 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溪泉 債 務 人 陳信安 債 務 人 陳鄭桃 債 務 人 陳建昇 債 務 人 陳昶名 一、債務人陳信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肆萬捌仟   玖佰零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陳鄭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   肆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 三、債務人陳建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   肆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陳昶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捌萬陸仟   伍佰柒拾捌元,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六、各債務人應於各自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如債務人未於前開之不變期   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  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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