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
債 權 人 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溪泉
債 務 人 陳信安
債 務 人 陳鄭桃
債 務 人 陳建昇
債 務 人 陳昶名
一、債務人陳信安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肆萬捌仟
玖佰零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陳鄭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
肆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陳建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
肆佰肆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陳昶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捌萬陸仟
伍佰柒拾捌元,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六、各債務人應於各自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如債務人未於前開之不變期
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
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