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38號 債 權 人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呈 債 務 人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債 務 人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一、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  幣(下同)貳拾叁萬陸仟零叁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  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海悅餐飲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陸仟陸佰   壹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  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 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