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28號
債 權 人 盛鑫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鑫
債 務 人 巧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英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肆萬壹仟壹佰肆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零捌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