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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10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 債 權 人 世邦都門國際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季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 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、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,或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季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新臺幣14,479元之相同請求 標的及原因事實之同一事件,前經本院105 年度板小字第35 1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,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上揭案號判決 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稽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顯係重複 聲請,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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