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09號
債 權 人 世邦都門國際集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杉
以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四季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
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原告
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、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,或
其
訴訟標的為
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季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新臺幣14,479元之相同請求
標的及原因事實之
同一事件,前經本院105 年度板小字第35
1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,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
上揭案號判決
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
足稽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顯係重複
聲請,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