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89號
債 權 人 鮑參翅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芬
債 務 人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