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6號
債 權 人 遠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百任
債 務 人 臺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良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捌萬零柒佰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(
本件債權人未
請求
連帶給付)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