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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 債 權 人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債 務 人 弘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明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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