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號
債 權 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玉
債 務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祿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貳仟陸佰陸
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
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