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閔卿
債 務 人 道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麗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捌仟柒佰貳拾陸元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97596 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 年06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8,726 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195507、Y197596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