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18號
債 權 人 復揚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建庭
債 務 人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(因利息僅得
自
退票日開始起算,故退票日之前之利息聲請應予
駁回)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