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9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44號 債 權 人 鮑參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債 務 人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