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15號
債 權 人 陳俊仁
債 務 人 大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奉石
債 務 人 林奉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萬元,並連
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