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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1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5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基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松基 人           之1 債 務 人 翁瑋新 債 務 人 翁鄭春枝 債 務 人 翁兆甫即翁瑋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仟伍佰萬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萬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計算之三點五二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 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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