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51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基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趙松基
人 之1
債 務 人 翁瑋新
債 務 人 翁鄭春枝
債 務 人 翁兆甫即翁瑋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仟伍佰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計算之三點五二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
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