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17號
債 權 人 至鼎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凱祥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千陞金屬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
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
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
令,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吳奐
良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3日死亡,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
命令將無法定代理人收受送達而不合法,自不應准許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