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煜瀅
債 務 人 久工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祝每
債 務 人 劉祝每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玖拾玖萬柒
仟壹佰肆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
違約金。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