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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9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89號 債 權 人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琦 債 務 人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   ㈠新臺幣(下同)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  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,及按年息千分之三計算之貨品保管費。   ㈡新臺幣(下同)伍萬捌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  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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