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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07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信宏 債 務 人 碩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愷 債 務 人 葉庭愷 債 務 人 唐靜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   ㈠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    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 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㈡新臺幣(下同)捌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    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 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  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    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 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㈣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  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    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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