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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85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債 權 人 陳炳坤 債 務 人 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錫倫 法定代理人 蔡樹根 法定代理人 盧文銘 債 務 人 梁錫倫 一、債務人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   )柒拾肆萬玖仟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債權人對債務人梁錫倫之聲請駁回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,但就債權人主   張債務人梁錫倫因曾於送達債權人之文件中「保證台端之權   益一定會受到合理的保障與維護」等文字,即屬對於本件聲   請之債權負民法保證責任之主張,與民法中保證係應以特定   債權債務人間所發生之特定債權為保證之意思表示之情形,   已顯然與一般社會商業交易習慣有重大之差異,債權人之請   求難認法律上之理由,該部分請求自難准許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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