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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94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 債 權 人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權 債 務 人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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