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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9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立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賢 債 務 人 黃新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 ,未合法送達即不予核發確定證明書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 : 一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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