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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59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97號 債 權 人 永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輝 債 務 人 錄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叁萬貳仟叁佰柒   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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