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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66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陽昇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洪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貳元,及自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年08月止,  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,392元正,經催繳,未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。   釋明文件:客戶欠費催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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