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6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福貴
債 務 人 陽昇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陽洪武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貳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年08月止,
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,392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。
釋明文件:客戶欠費催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