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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43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 債 權 人 力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順發 債 務 人 慶陽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柒仟玖佰元,   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及其中陸萬玖仟   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及其中捌萬零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   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2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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