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
債 權 人 力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順發
債 務 人 慶陽風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坤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柒仟玖佰元,
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及其中陸萬玖仟
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及其中捌萬零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
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