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65號
債 權 人即
聲 請 人 士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冠妤
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
上列
當事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建丞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、士荃企業有限公司以同一
聲請狀聲請支付命令,然債權人對債
務人間係不同之債權,依規定應分別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,
查其中債權人士荃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
本件
聲請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
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