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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50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65號 債 權 人即 聲 請 人 士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妤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建丞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、士荃企業有限公司以同一聲請狀聲請支付命令,然債權人對債 務人間係不同之債權,依規定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, 查其中債權人士荃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本件 聲請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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