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18號
債 權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水金
債 務 人 林詠貽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玖萬零捌佰叁拾
捌元,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及
其中肆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