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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766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債 權 人 龍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吉林 債 務 人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 債 務 人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 一、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   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債務人欣豪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   捌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、欣豪工程有限公司並應賠償督促  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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