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
債 權 人 龍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甯吉林
債 務 人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
債 務 人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
一、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
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債務人欣豪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
捌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、欣豪工程有限公司並應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