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
債 權 人 泰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坤聲
債 務 人 泰聯企業社
兼法定代理 詹雯喜
人 之1號
債 務 人 詹雯菊
債 務 人 郭國智
一、債務人泰聯企業社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
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如對債務人泰聯企業社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詹雯菊、郭國智、詹雯喜
連帶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