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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00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依蘋 債 務 人 士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宗坤 人 債 務 人 鄭宗強 債 務 人 韓美椒 債 務 人 鄭曉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貳佰伍拾陸   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 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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