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宋依蘋
債 務 人 士申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宗坤
人
債 務 人 鄭宗強
債 務 人 韓美椒
債 務 人 鄭曉鐘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貳佰伍拾陸
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
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