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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6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名肯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香 債 務 人 慶幸印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李美珠 人 一、債務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給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   )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吳李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叁佰伍拾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六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前二項給付若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,另一   方之債務於其給付範圍內消滅。 四、債務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、吳李美珠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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