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
債 權 人 名肯膠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香
債 務 人 慶幸印花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李美珠
人
一、債務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給付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
)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吳李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叁佰伍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前二項給付若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,另一
方之債務於其給付範圍內消滅。
四、債務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、吳李美珠並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