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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1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錦田 債 務 人 BROTHER UNION CO.,LTD. 法定代理人 黃秋良 債 務 人 同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秋良 人 債 務 人 顏𤧞姈 債 務 人 黃馨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零柒萬捌仟陸佰零捌點   玖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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