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
債 權 人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國興
債 務 人 遠豐電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凱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捌仟壹佰伍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
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