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55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債 權 人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興 債 務 人 遠豐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凱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捌仟壹佰伍拾肆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   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 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