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11號
聲 請 人 祥煜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温琇媄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
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
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
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
提出該證券。
四、
本件聲請人遺失票號CH0000000 ~CH0000000 號支票,依其
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、
發票日期均為空白,
該票據應屬無效,聲請人此部分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
無效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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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91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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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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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祥煜汽車有│三峽區農會│106 年1 月6 日│ 10,600元 │ CH0000000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温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琇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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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(本附記毋庸登報)
一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
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
二、本裁定請先校對,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
示時間內,登載新聞紙(全版保存,請勿剪開),
俟申報
權利之
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
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
除權判決。
三、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,視為
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