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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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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祥煜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琇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本件聲請人遺失票號CH0000000 ~CH0000000 號支票,依其 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、發票日期均為空白, 該票據應屬無效,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911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祥煜汽車有│三峽區農會│106 年1 月6 日│ 10,600元 │ CH000000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温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琇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附記:(本附記毋庸登報) 一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二、本裁定請先校對,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 示時間內,登載新聞紙(全版保存,請勿剪開),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。 三、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,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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