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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許自強 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債務人無固定收入,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、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,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,亦同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 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4 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105年5 月27日以105年度 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1 份在 卷可參。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,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(下同)5,000 元,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,700元,第43期至第58 期每 期清償10,400元,第43期至第72期清償13,100元,共計6 年 即72期,總清償金額為597,600 元,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總額4,400,424元之13.58%。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,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: (一)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2,160 元,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551,232元後,僅餘50,928 元,低於更 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97,600 元 。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,此有106年5月22日稅務電 子閘門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;保單部分,經本院參聲 請人所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,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函查,然經該公司回復以目前無以保戶丙○○ 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有該函文在卷可明。 (二)聲請人工作為計程車司機,此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在卷可明,亦有收入切結書、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證、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、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(登 記車主:萬春交通有限公司)在105 年消債更字51號 卷內第51至第54頁可明,是以聲請人有一定收入足資 履行更生方案,應信為真實。 (三)聲請人之每月收入,經聲請人陳明為24,700元,分別 為計程車營業收入20,000元,及政府補助金4,700 元 (一般身心障礙補助)。計程車營業收入部分,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交通部統計處發佈於網際網路之105 年 10月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,上開報告統計計程車 駕駛人平均每月收支情形,北部地區營業總收入約為 49,548元,扣除平均每月營業支出20,970元(尚不含 固定支出如車輛貸款或租金),剩餘約為28,578元。 而聲請人陳明因為身心障礙人士(中度肢障),於工 作收入有所影響,並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105 年消 債更字51號卷內第9 頁可明。本院衡諸上開營運調查 報告所估計之收支計算餘額28,578元,尚須扣除固定 支出,並衡量聲請人之肢體障礙情事,已54歲之年齡 (民國00年0 月生),認聲請人以每月淨收入20,000 元,再加身心障礙補助4,700 元為每月收入,應足堪 信為真實。另聲請人現未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,亦經 聲請人於106年1月13日提出新北市五股區公所審核結 果通知函影本在本案可稽。 (四) 聲請人之支出,係以每月19,539元核列,除個人生活 費外,尚有扶養費支出,而受扶養者計有三名未成年 子女及債務人之母親(29年次),此有聲請人所提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明。而縱以新北市政府所 公告之106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,700 元計算聲請人自身生活費,則每月負擔扶養費總額亦 僅5,839元(總支出19,539元-最低生活費計算聲請人 個人支出13,700元=5,839元),平均母親及每名子女 每月扶養費聲請人僅負擔1,460 元,則其餘大部分之 子女扶養費勢將由聲請人配偶負擔,而母親扶養費勢 必大部由其餘扶養義務人分擔(經查詢稅務電子閘門 系統,債務人母親104年度無財產及所得資料) ,或 債務人再縮減支出至最低生活費13,700元之下以勉力 支應,是以聲請人所列支出,確已相當節省,亦難有 再進一步之緊縮。 (五)以上開收支金額計算,餘額每月約為5,161元。聲請 人並按其三名字女(分別為88年次、89年次、90年次 )大約成年之時間(因更生方案須待認可裁定確定, 自核發確定證明書次月開始履行,故與實際成年時間 可能有期數之落差),分階段減少扶養支出,而提出 四階段之更生方案,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(下同)5,000元,第29期至第42期,每期清償7,700 元,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10,400元,第59期至第 72期每期清償13,100元,共計6 年即72期,總清償金 額為597,600 元,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4,400,424元之13.58%。本院審酌聲請人年已54歲, 有中度肢體障礙,而以計程車駕駛為業,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滿後,即已60歲。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 狀況,以現今社會物價及消費情形,聲請人實已盡力 清償,再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,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更生方案。 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依其財產收入狀況,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,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,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:更生方案 以1個月為1期,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(下同)5,000元 ,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,700元,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1 0,400元,第5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,100元 (但因各債權人每 期分配金額,係以其債權比率計算後,元以下四捨五入,故實際 總金額可能略高或略低於預定清償總金額),共計6 年即72期, 總清償金額為597,600元,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,4 00,424 元之13.58%。由聲請人自本院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 之翌月15日起,按期(每月)於每月15日以前,依照下述債權比 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(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,債務人得以書面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): (1)乙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.76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88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36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83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31元 (2)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0.49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5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8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5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4元 (3)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9.72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486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748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01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273元 (4)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4.59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30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53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77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01元 (5)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7.76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888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368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847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327元 (6)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4.83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742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142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542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943元 (7)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4.72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36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63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9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18元 (8) 甲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4.43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22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41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6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580元 (9)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9.96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998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537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2076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615元 (10)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0.51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526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809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093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377元 (11)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6.61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331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509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687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866元 (12)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4.63 %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32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57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82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07元 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.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2.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3.不得購買不動產(包括以自己名義、借用他人名義、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)。 4.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,不在 此限。 5.不得出國旅遊、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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