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許自強
代 理 人 張馻哲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
活限制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債務人無固定收入,更生方案有
保證人
、提供
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,法院認其條件公
允者,亦同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
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
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4
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105年5 月27日以105年度
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
更生程序在案,有
上開裁定1 份在
卷
可參。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以
1個月為1期,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(下同)5,000
元,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,700元,第43期至第58 期每
期清償10,400元,第43期至第72期清償13,100元,共計6 年
即72期,總清償金額為597,600 元,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
先
債權總額4,400,424元之13.58%。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,
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:
(一)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2,160 元,扣除
必要生活費用551,232元後,僅餘50,928 元,低於更
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
債權人受償總額597,600 元
。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,此有106年5月22日稅務電
子閘門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;保單部分,經本院參聲
請人所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
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,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函查,然經該公司回復以目前無以保戶丙○○
為
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有該函文在卷可明。
(二)聲請人工作為計程車司機,此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
在卷可明,亦有收入
切結書、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
證、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、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(登
記車主:萬春交通有限公司)在105 年消債更字51號
卷內第51至第54頁可明,
是以聲請人有一定收入足資
履行更生方案,應
堪信為真實。
(三)聲請人之每月收入,經聲請人陳明為24,700元,分別
為計程車營業收入20,000元,及政府補助金4,700 元
(一般身心障礙補助)。計程車營業收入部分,經本
院
依職權查詢交通部統計處發佈於網際網路之105 年
10月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,上開報告統計計程車
駕駛人平均每月收支情形,北部地區營業總收入約為
49,548元,扣除平均每月營業支出20,970元(尚不含
固定支出如車輛貸款或租金),剩餘約為28,578元。
而聲請人陳明因為身心障礙人士(中度肢障),於工
作收入有所影響,並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105 年消
債更字51號卷內第9 頁可明。本院衡諸上開營運調查
報告所估計之收支計算餘額28,578元,尚須扣除固定
支出,並衡量聲請人之肢體障礙情事,已54歲之年齡
(民國00年0 月生),認聲請人以每月淨收入20,000
元,再加身心障礙補助4,700 元為每月收入,應足
堪
信為真實。另聲請人現未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,亦經
聲請人於106年1月13日提出新北市五股區公所審核結
果通知函影本在
本案卷
可稽。
(四) 聲請人之支出,係以每月19,539元核列,除個人生活
費外,尚有
扶養費支出,而受扶養者計有三名未成年
子女及債務人之母親(29年次),此有聲請人所提財
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明。而縱以新北市政府所
公告之106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,700
元計算聲請人自身生活費,則每月負擔扶養費總額亦
僅5,839元(總支出19,539元-最低生活費計算聲請人
個人支出13,700元=5,839元),平均母親及每名子女
每月扶養費聲請人僅負擔1,460 元,則其餘大部分之
子女扶養費勢將由聲請人配偶負擔,而母親扶養費勢
必大部由其餘
扶養義務人分擔(
經查詢稅務電子閘門
系統,債務人母親104年度無財產及所得資料) ,或
債務人再縮減支出至最低生活費13,700元之下以勉力
支應,是以聲請人所列支出,確已相當節省,亦難有
再進一步之緊縮。
(五)以上開收支金額計算,餘額每月約為5,161元。聲請
人並按其三名字女(分別為88年次、89年次、90年次
)大約成年之時間(因更生方案須待認可裁定確定,
自核發確定證明書次月開始履行,故與實際成年時間
可能有期數之落差),分階段減少扶養支出,而提出
四階段之更生方案,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
(下同)5,000元,第29期至第42期,每期清償7,700
元,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10,400元,第59期至第
72期每期清償13,100元,共計6 年即72期,總清償金
額為597,600 元,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
優先債權總額
4,400,424元之13.58%。本院審酌聲請人年已54歲,
有中度肢體障礙,而以計程車駕駛為業,於更生方案
履行期滿後,即已60歲。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
狀況,以現今社會物價及消費情形,聲請人實已盡力
清償,再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,故不
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更生方案。
三、
綜上所述,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依其財產收入狀況,可認更
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
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
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之立法目的,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
更生機會,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附件一:更生方案
以1個月為1期,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(下同)5,000元
,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,700元,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1
0,400元,第5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,100元 (但因各債權人每
期分配金額,係以其債權比率計算後,元以下四捨五入,故實際
總金額可能略高或略低於預定清償總金額),共計6 年即72期,
總清償金額為597,600元,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,4
00,424 元之13.58%。由聲請人自本院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
之翌月15日起,按期(每月)於每月15日以前,依照下述債權比
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(依消費者債務清理
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,債務人得以書面
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):
(1)乙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1.76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88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36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83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31元
(2)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0.49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5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8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51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4元
(3)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9.72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486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748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011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273元
(4)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4.59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30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53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77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01元
(5)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17.76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888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368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847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327元
(6)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14.83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742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142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542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943元
(7)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4.72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36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63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91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18元
(8) 甲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4.43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22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41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61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580元
(9)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19.96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998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1537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2076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615元
(10)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10.51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526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809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1093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377元
(11)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6.61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331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509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687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866元
(12)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比率:4.63 %
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:232元
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:357元
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:482元
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07元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1.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2.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3.不得購買
不動產(包括以自己名義、借用他人名義、他人借用
自己名義
等情形)。
4.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,不在
此限。
5.不得出國旅遊、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