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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豐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債務人無固定收入,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、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,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,亦同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 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 64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 日以105年 度消債更字第27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在 卷可參。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 事,本院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: (一)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,名下並無財產,此有債務人稅務電 子閘門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在卷可參, 並經本院民事庭於審理時查詢高額壽險查詢系統,未查得 有效保單,有查詢結果表在105年消債更字第270號卷內可 參,而本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達893,520 元,故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;而再觀諸債務人於財產 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開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約為546,000 元,更生開始前兩年收支無餘額等情,以更生方案清償總 金額達893,520 元,故該金額亦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。 (二)經查,債務人現任職於創崴企業有限公司,擔任作業員, 每月薪資所得約21,000元,另每年有年終獎金一個月,有 聲請人提出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在105 年消債更字第 270 號卷內可參。另經本院函查,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復 債務人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3,000 元之領取期間為 94年1 月起至97年12月止,依該局函復資料,未見債務人 現今有其他社會局補助款項,有該局106年8月1 日新北社 障字第1061482989號函在卷可明;次查,債務人之每月生 活費支出,係以每月9,840元而列計(膳食費4,500元、服 裝費300 元、水電瓦斯費2000元、生活雜支1000元、交通 費1500元、行動電話費300元、更生匯款支出240元),該 金額尚低於新北市社會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13,700元 ,故足認已盡其節省開支之能事。債務人並以上開收支餘 額11160 元為基礎(計算式:21,000-9,840 =11,160), 提出更生方案:於第1 至72期,每期提出11,160元而為清 償,另於更生履行期間六年內之每年3 月10日,再另增加 清償15,000元(因年終獎金而增加清償),其總清償金額 為893,520元,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之10.12% 。本院衡諸債務人有輕度肢體障礙,此有殘障手冊在 105 年消債更字第270 號更生事件可明,而年齡已62歲(民國 00年00月生),而能以如上述節省支出以清償債務,可認 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,而以債務人之年紀等情狀,亦 已難再要求債務人另為增加收入、或再節省開支以增加清 償金額。 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無本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 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。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、重建生活,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,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,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,另並依首揭規定,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: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,共分72期,每期清償11,160元,另於更生履行 六年期間內每年之3 月10日,再增加清償15,000元,總清償金額 為893,520元,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之10.12%。由聲 請人自收到本院核發之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按期於每 月10日前,依照下述債權比率(依本院於105 年12月23日所製作 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)計算之 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(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 條第2 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,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): (1)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.8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201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270元 (2)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57.04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,366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8,556元 (3)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5.55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619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833元 (4)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4.99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557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749元 (5)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3.04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339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456元 (6)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0.37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41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56元 (7)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4.43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494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665元 (8)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16.62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1855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2493元 (9)優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0.84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94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126元 (10)胡榮駿 債權比率:4.68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522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702元 (11)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:0.65% 第1 -72期每期清償金額:73元 更生履行期間每年3月10日,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,再額外 增加給付之金額:98元 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.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2.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3.不得購買不動產(包括以自己名義、借用他人名義、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)。 4.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,不在此限。 5.不得出國旅遊、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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