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尤心雅
代 理 人 陳雨琮
律師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
二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通知
債權人,命
債權人於法院所定
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;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方案之已申報無
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
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;前條第二項、第三項規
定,於前項情形
準用之。次按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
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
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再按
,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
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
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稱本條例)第60條、第64
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105年
度消債更字第46號裁定開始
更生程序在案,有
上開裁定1份
在卷
可參。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
司法
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:
(一)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(下同)541,993
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25,396元後,為116,597元,低於
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12,000元。
參諸債務
人更生開始時,除無解約價值之泰安產險保單外,無其他
可供變價之財產,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7月6日壽會
博字第1050708038號函在卷可參,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
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
(二)
經查,104年7月至105年4月間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福利金
、團保等費用後,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4,936元,有薪
資條、大有倉務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在卷可參,
復查無其他獎金或民間補助款,
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
,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應以24,936元
作為計算基準。
(三)次查,債務人與前夫共同扶養未成年長女、長子及次子(
民國88年、90年、00年出生),以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12,840元核之,債務人每月對其子女所支出
之
扶養費各1,500元,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之半數,應為
合理。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4,936
元扣除扶養費用共4,500元、更生方案還款金額7,500元後
,僅餘12,936元供每月生活之用,與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
活費相當,可認已撙節開支,並在長女及長子成年後即更
生方案第37期及61期起刪減扶養費用支出各1,500元,提
高還款金額為9,000元及10,500元,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
償之能事。
三、
綜上所述,
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
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無本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
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。
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為
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、重建生活,並在清
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,故不經債權人
會議可決,
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,另並依
首揭規定,就債務
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
之限制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表一: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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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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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.清償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 │
│2.總清償比例:8.54% │
│3.清償方法: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,以1個月為1期,│
│ 共計6年72期,第1-36期每期清償7500元、第37-60期每期清償9000元、第│
│ 61-72期每期清償10500元,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,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│
│ 配金額,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,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債權人為金│
│ 融機構之部分,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,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│
│ 款項作業。(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
參照)
惟債務人仍需 │
│ 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:新臺幣/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1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667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800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933元 │
│02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1287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1545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1802元 │
│03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1720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2064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2408元 │
│04、甲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422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506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591元 │
│05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369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442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516元 │
│06、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2646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3176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3705元 │
│07、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第01-36期每期分配金額:389元 │
│ 第37-60期每期分配金額:467元 │
│ 第61-72期每期分配金額:545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
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
贈與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