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宏興 相 對 人 禮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關 係 人 楊銀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拍賣抵 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故實行拍賣抵押物須抵押權人始可依法行之,否則其聲 請即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禮虹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 12月14日以其所有坐落新北○○○區○○段第1385、1389地 號土地及其地上第889 建號建物,設定新台幣3,000,000 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,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,000,000 元 ,屆期不為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情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系爭抵押權,業經相對人禮虹企業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提起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訴訟,並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5 年訴字第1006號判決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 無效,即已無從逕以地政機關之登記認定聲請人為抵押權人 ,此有職權查得之上開判決內容在卷可稽。是應認聲請人對 於相對人禮虹企業有限公司形式上現無抵押權存在,屬抵 押權人,揆諸首揭說明,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為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