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73號
聲 請 人 歐樂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昭宗
聲 請 人 必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
相 對 人 蔡麗文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聲請裁定
本票之提示日日期(
聲請狀載利息自提示日起
計算,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)
二、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2.3 之本票並未記載
發票日,是否確係
欲聲請裁定之本票無誤?
三、聲請人必潔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1 日以
陳報狀稱三張本票
之執票人均為必潔有限公司,聲請人歐樂國際有限公司是否
有不同意見?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
司法事務官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票附表:105 年度司票字第5673 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
期 日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票 據 號 碼│備 註│
│ │ │(新 台 幣)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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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 年9 月26日│1,520,000 元 │未記載 │ │NO000878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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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未記載 │200,000 元 │未記載 │ │NO046601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3 │未記載 │25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 │NO046602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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