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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673號 聲 請 人 歐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宗 聲 請 人 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相 對 人 蔡麗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聲請裁定本票之提示日日期( 聲請狀載利息自提示日起   計算,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) 二、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2.3 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,是否確係   欲聲請裁定之本票無誤? 三、聲請人必潔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1 日以陳報狀稱三張本票   之執票人均為必潔有限公司,聲請人歐樂國際有限公司是否   有不同意見?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105 年度司票字第5673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 票 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  期  日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票 據 號 碼│備 註│ │  │       │(新 台 幣)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 年9 月26日│1,520,000 元 │未記載    │       │NO000878  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未記載    │200,000 元  │未記載    │       │NO046601  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未記載    │250,000元   │未記載    │       │NO046602  │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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