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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9435號 聲 請 人 承益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錩 相 對 人 林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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